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用工管理实践,劳动者离职,除劳动合同终止外,不外乎下例三种情形:
一是双方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劳动者离职而引发的数量占据相当的比例。司法(包括仲裁)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原因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且,直接涉及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形式通知和口头形式通知;
三是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形式通知和口头形式通知。
应当采取下列相关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具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适当方式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
3、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4、劳动合同解除后,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或归于消灭,劳动者无须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须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义务;
5、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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