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工人的工伤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01 09:16:02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满六十周岁之后,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雇佣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超过六十周岁的工作者,可以进行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一、超过60岁,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等级鉴定流程如下:

1、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工伤医疗工资是怎么算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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