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的问题,其犯罪性质应根据其实际教唆行为来判定,而非简单地以“教唆罪”概括。例如,若某人教唆他人犯罪盗窃,则应当被定为盗窃罪;但倘若被教唆者误解了原本的教唆内容,进而实施了其他类型的犯罪,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超越了原有的教唆范围,那么此时,教唆犯仅需对其直接教唆的犯罪行为负责,而无需对被教唆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