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审判采取两审终审制,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内,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前,依据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二审。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此为终审判决。此时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但是若却有事实判断错误等内容,可以申诉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怎么提出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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