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房屋交易中,存在着房屋先行出售再进行抵押的情况,那么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呢?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订立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之上设定了抵押权,而此时的购房者如若起诉请求获取房屋所有权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和处理:首先,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对抗购房者的相关权利。然而,如果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在明知该房屋已经出售的前提下,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设定抵押权,那么这种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完成登记手续,而出卖人在该房屋之上再次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话,那么抵押权是无法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的。
(二)同样地,在房屋交易中,还可能出现房屋先设定抵押权然后再出售的情况,那么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该如何解决呢?当房屋设定抵押权且经过登记之后,出卖人再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此时涉及到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向购房者披露抵押物设定抵押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其次,如果出卖人已经通知了抵押权人,并且抵押权人对于该财产的处分已经表示同意,那么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其债权;反之,如果出卖人已经向购房者披露了抵押物设定抵押的事实,但是购房者依然选择购买,那么这就属于购房者自愿承担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是不予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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