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资保留期内,原工资和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工资保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员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后,暂停原治疗,按本章相关规定享受伤残治疗。工伤员工在停职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在停职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作残疾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他/她应享受以下福利:
(I)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7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个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个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个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II)如果劳动和雇佣合同到期,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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