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处于妊娠期的女职员因离职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务关系,实为用人单位违约,应按照经济补偿金准则的双倍数额予以赔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该终止劳动关系源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将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但拥有其他特殊缘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进行额外赔偿。
在并非由于职员自身过失等前提条件下,雇主仅可在预先30日内通知劳动者,并且还须提供经济补偿。
这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职员患有疾病或是遭受了工伤伤害,在医疗期满之后依然无法完成原先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行业、职位资格规定;由于职员未能达到预期的工作表现,即便经过再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原本适用的客观状况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以至于导致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法继续适用,经过双方商议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具体的金额计算方式,标准应该以企业在正常营运状态下,由劳动者解除合同之前的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内的月平均工资不足以达到企业的月平均工资,则应按照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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