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和移送转辖的比较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通常是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1]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移送转辖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为方便,以下以A代指移送管辖;以B代指管辖权的转移。
(1)前提不同:A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B需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2)对象不同:A移送的是案件;B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A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A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B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性质)不同:A纠正错误;B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6)发生原因不同:A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B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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