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付款人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是指基本效率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即期汇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票据纠纷一般是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付款人在开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票据的流通和承兑。因为票据可以取代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一种安全、可靠、快捷、简单的兑换工具。一些远期汇票还可以起到调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指账单上指定的付款地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地、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为汇票的付款地。作为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银行,第七条因不可转让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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