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惠中法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惠康,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广东博罗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助理工程师,原为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部主机系统管理员,住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永安街中国银行宿舍B栋602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字(200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惠康犯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惠康及其辩护人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惠康在担任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术部主机系统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先后24次挪用中行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直至案发时,股票亏损已高达239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2日,被告人殷惠康主动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惠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殷惠康的行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将被告人殷惠康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惠康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认为属实,希望能够将挪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在适当时机出售,尽量减少被害单位的损失,并提出有关的防范措施。其辩护人何军辩护提出,对指控被告人殷惠康犯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股票的价格变化,本案挪用公款的损失仍不能确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惠康在担任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息科技部主机系统管理员期间,利用系统管理员职务对该行IBM小型机AS/400主机系统拥有生产维护最高权限之便,擅自更改主机应用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通过这一手段,被告人殷惠康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将其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开设的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三个活期储蓄帐户内,先后24次虚增存款共人民币1100万元,以此达到挪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资金的目的。随后,被告人殷惠康通过中国银行证银通系统将挪用的1100万元用电话委托方式,转至惠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殷惠康名下或其控制下的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殷喜明等共五个股票保证金帐户内,用于个人买卖股票。至案发后的2001年9月6日,所购股票账面亏损为239万元人民币。2001年9月2日,被告人殷惠康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作案的有关情况及投案自首的经过;有吕乌妹(帐号为4753702-10000205072)、黄伟英(帐号为4753702-10000323792)、赖玉莲(帐号为4753702-10000070525)等三个活期储蓄帐户的流水帐清单证实被告人殷惠康通过虚增存款,挪用人民币1100万元及去向的有关记录;有殷惠康(帐号为00009339、股东代码为51970753)、吕乌妹(帐号为00023756、股东代码为A383549890)、黄伟英(帐号为00023600、股东代码为60442491)、赖玉莲(帐号为10019646、股东代码为54013320)、殷喜明(帐号为00023601、股东代码为A379977065)等五个股票保证金帐户的对帐单证实挪用的人民币1100万元由被告人殷惠康用于炒股的事实;有证人吕乌妹、黄伟英、赖玉莲、殷喜明的证言证实没有开设涉案的中国银行活期储蓄帐户、股票保证金帐户和利用上述帐户买卖股票;有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提供的被告人殷惠康作案手段、自首的经过、涉案的有关帐号的资金和股票情况、股票帐面亏损数额等的调查证明材料;被告人殷惠康亦对挪用公款1100万元的手段、经过作了供述和辩解。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