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那么只要证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否则它就不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样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人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过以下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与人的生存及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在个人独立时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为了个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我国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在哪个领域
我国公民享有如下的婚姻自主权: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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