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权的人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方式如下: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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