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时,有关法院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有关法院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 政 诉 讼 法 关 于 管 辖 权 争 议 的 规 定
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同时,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管辖权争议的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时,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应根据管辖权争议的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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