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先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先进行,所产生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处理,工伤赔偿再根据交通事故所赔偿的进行补充。
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受害者进行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等相关项目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单位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赔付,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用相当于工伤津贴。如果前期相关费用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后,应当及时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了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所赔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
若因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方面赔偿的,经证实后,应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保险赔偿。
一、交通事故付全责工伤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