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其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进行了解释: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个解释指出了两种雇佣活动类型,一种是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另一种是不在授权范围内但与授权范围有联系的活动。本案中蔡某在收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显属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雇主史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道理主要在两个方面:一、雇主对雇员负有选任、教育和监督的义务。雇主应谨慎选择和任用合适的雇员从事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对雇员做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工作,防止损害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雇主未尽其责,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二、雇员往往收人较低,赔偿能力有限,雇主则资金相对雄厚,偿付能力强,以雇主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一、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
根据交通肇事行为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一是主观上;二是客观上;三是危害后果上。具体认定如下: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行为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是行为人主观上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盲目相信自己的技术而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说对于行为上没有故意,但是对结果存在故意行为的话,比如交通肇事撞人没死,再故意撞死,那么就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如果因为行为人吸毒或者饮酒产生幻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从客观上来看,交通肇事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侵犯的客观要件跟交通肇事罪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侵犯的人身权利或者侵犯公私财产仅仅是特定的个人。
从危害后果上来看,交通肇事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和责任划分标准赔偿,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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