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或者1000元以下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的违法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处分。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有法律依据。应该受到惩罚,而且惩罚很轻。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陈述和抗辩权
3。听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税务违规的事实和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金额
6。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收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支付罚款的期限。是否有逾期付款的额外罚款
10。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有复议权和追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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