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简易程序的内容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17 17:50:47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简易程序的内容不包括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

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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