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
4、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件各2份
5、《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单
6、机动车照片6张
办理程序
1、在车辆报废期限前60天内提出申请,经车管所审核符合延期报废条件的。
2、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明到车管所办证厅2号窗口领取《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车辆到大学路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外观检验,合格的由驻检测站考验员(2人)在《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和检测报告上作合格签注。
3、将《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和检测报告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照片6张送车管所2号窗口并领取《办证回执,到银行缴费后按照《办证回执上面注明的时间到车管所2号窗口领取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有关规定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90年7月7日以前入户的轻型载货汽车(1800KG<汽车总质量≤6000KG)、带拖挂载货汽车(全挂汽车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营运出租汽车使用期8年;
9座(含9座)以下客车使用期15年;营运大客车使用期10年;其它汽车使用期10年;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90年7月7日以前入户的轻型载货汽车(1800KG<汽车总质量≤6000KG)、19座以下营运出租车不得申请延缓报废。
咨询电话:88558555
地址:汕头市大学路莲塘考场内办证厅
时间: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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