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转出所需资料
1、年检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
2、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包括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
3、《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4、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件各2份。
5、公车须转出单位证明及市定编办出具的不列入定编范围证明、车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车凭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6、刑警**通知书和盗抢检索回执。
办事程序
1、原车主和现车主带有关身份证明,将车辆开到经省经贸委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旧车交易和评估手续,填写《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张贴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拓印件。
2、带齐有关交易评估资料和表格、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辆开到大学路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并由刑警验车和进行盗抢检索,由车管所机动车检验岗的考验员进行检验,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车主带齐资料到车管所办证厅2号窗口办理,交回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领取《机动车、驾驶员转籍通知单和《临时号牌及封装的车辆档案到新籍车管机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转籍到外省的二类进口车须将档案资料送省车管所审核同意,凭省车管所出具的《进口车准予转出通知单由转出地车管所封装后交车主,并出具《机动车、驾驶员转籍通知单和《临时号牌到新籍车管机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有关规定
1、一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延缓报废使用的车辆、华侨捐赠进口车、右方向车辆、没有解除海关监管的三资企业自用车不得转出。
2、因债务等问题发生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的,必须由国家法定机关做出法律评定或公证。
(二)车辆转入所需资料
公车须有双方单位证明、新车主的组织监管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车须有双方车主身份证并附复印件。市级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转出的车辆档案(证件和凭证齐全、有效)。1、临时号牌。2、刑警**通知书。
3、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拓印件各2份。
4、《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入申请表。
办事程序
1、机动车转入按照新机动车办理入户的手续办理。
2、二类进口车由外省转入我市的须由车主持转出地转出的车辆档案到省公安厅车管所申办转入手续,省公安厅车管所查询核对无误后出具《转入车辆准予入户通知函封装于车辆档案内交回车主。市车管所凭省车管所出具的《转入车辆准予入户通知函、审核档案及核对计算机数据无误后予以办理。
3、一类进口车由车主在原车籍地车管所办理转出后持档案直接到车管所3号窗口办理.
有关规定
1、一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延缓报废使用的车辆;右置方向车辆不得转入;经批准利用进口零件组装的国产汽车暂停转入。
2、继承、赠与、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需提供继承、赠与、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免办理交易手续。
3、资产重组或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需提供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免办理交易手续。
4、国家机关统一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需出具该部门的调拨证明,免办理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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