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转入:
1.参保人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
2.参保人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出:
1.参保人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
2.参保人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办理材料:
转入:
1.业务表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证明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转出: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若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转入:
1.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根据《申请表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等待接受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等;
5.自收到《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记录完善相关信息,将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6.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并领取《参保凭证第三联。
转出:
1.转入地无接收单位的:
(1)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填写《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终结申请表,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参保凭证(第一联暂由经办机构保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参保人员保管);
(2)等待接收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入的《联系函;
(3)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情况表,通过信函传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2.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后,按以下规程处理:
(1)由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等待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联系函,并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通过信函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以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传送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按转入地无接受单位的操作办法办理。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详细查看)
咨询电话:8852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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