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拖车肇事现场,避免纠纷
时间:2023-09-09 12:30:16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交通肇事现场的规定,无需双方签字确认拖车即可被扣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的需要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签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交通肇事现场,无需双方签字确认拖车即可被扣留。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的需要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签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无 需 签 字 确 认 , 交 通 肇 事 现 场 拖 车 可 直 接 被 扣 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对事实负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给予记分优惠并免予处罚。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交通肇事现场拖车的扣留问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对事实负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扣留其机动车,并在消除事故现场后立即退还。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将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对事实负责的机动车拖车、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消除危险后立即退还。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肇事现场拖车的扣留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事实责任对交通肇事现场拖车进行扣留,并在消除危险后立即退还。

结语:在处理交通肇事现场拖车扣留问题时,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对事实负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扣留其机动车,并在消除事故现场后立即退还;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对事实负责的机动车拖车、故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扣留并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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