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与描述不符属于欺骗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商品和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宣传方式相符,如果不符就是欺诈行为。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混淆行为足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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