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七天。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作业性质和要求选用合适的安全带。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完好,使用时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法律依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第十八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二)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三)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四)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在项目规划初期,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第三十条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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