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调处理好科技人员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两者之间的关系,1988年1月1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做了系统而且具体的规定。《意见》第1条指出,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意见》第2条也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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