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形式主要有: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3、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已分配或即将分配的收益中可以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当然这种收益仅限于当期收益,或是作为收益留存于企业暂未分配或已分配而该合伙人暂未领取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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