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行纪资质,却与市民严先生订立房地产行纪合同并欲收购该房。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闹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无行纪资质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行纪合同为无效合同。
市民严先生想通过房屋中介把他位于本市杨浦区控江五村的一套住房出售。2007年7月17日,他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行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严先生委托房地产公司将建筑面积32.7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严先生指定该房屋的出售价款为29万元,严先生应于2007年9月1日前腾出该房并通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接。合同还规定,房地产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权要求严先生与第三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权自己买入该房屋,届时严先生必须配合。嗣后,严先生完成了系争房屋的腾空工作并收取定金人民币20000元和房款人民币96000元。2007年9月1日和8日,双方曾两次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因房地产公司未支付余款,严先生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07年9月10日、9月11日,房地产公司以严先生名义办理了银行定期存单用于支付房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74000元,但未交付严先生。由于严先生之后拒绝再履行,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4350元。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只订有行纪合同而未签订过正式的买卖合同。而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内并无行纪资质,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行纪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取得行纪资质的情况下,与严先生签订行纪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行纪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要求严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严先生已收取的定金及部分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同时,严先生名下三张银行定期存单内的存款应归房地产公司所有。遂判决:房地产公司要求严先生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43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严先生返还房地产公司116000元;户名为严先生的三张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内存款及利息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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