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无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虚假,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纪合同的性质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员有为他方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在行纪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和耳负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待给付性质。放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牛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以物的交付为必要,无需为实际履行.同时也无需履行特别的方式,所以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前述供销社诉进出口公司收购金银花案例中,并没有书面形式确立行纪合同关系,但是口头协商一致,该合同仍然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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