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费纠纷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二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和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费用的名称。
2、物业合同签订的纠纷
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3、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不明确的纠纷
比如,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其实,这类纠纷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公用设施和公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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