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2、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
3、按规定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杭州市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身份证(或市民卡)、户口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持办理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2、将办理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
3、经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由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确认信息打印公示单,并在所在社区或单位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发放救助款项。
相关事项:
1、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
2、长住外地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法定工作日受理。
文件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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