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高管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也有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关于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公司法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应优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优先适用,只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但是公司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若职务解除后,公司无正当理由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就构成了劳动法意义上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高管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而对于判断公司有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除了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外,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时,同时存在阻止其上班、停发工资、中断社保等行为的,就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也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解除其他高管人员职务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判断
因其他高管一般可由总经理任免,若用人单位只是单纯调整职务(降低职务或免除职务),我们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判断用人单位行为合法与否,若用人单位违法调整职务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但劳动者因职务调整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
一、如何避免解除高管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避免用人单位在处理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区别对待。因高管身份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区别于与普通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将《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禁止行为写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在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违反前述义务或禁止行为的规定,即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高管入职前要求其出具自身具备任职资格的书面承诺,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该书面承诺即构成“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2、分散高管人员的重要职权。如前述私盖公章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公章使用的申请和登记制度,公章的保管制度,并且明确保管人的责任;公司公章由多人保管,使用公章需要有公章使用人及至少两名有权限的批准人签字确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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