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时间:2023-06-20 08:26:23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一、居间合同需要办理公证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居间合同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一般都是有效的,可以公证,公证后更有证明力。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密约定。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民法典关于房屋居间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合同能否转换为借贷合同

居间合同不能转换为民间借贷,我国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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