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以下简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确保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居住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二)安居工程是指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安居住宅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及制定、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的一项系统工程。
安居住宅是指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以建设成本价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的住宅。
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2.建设和筹集安居住宅;
3.登记和认定住房困难户;
4.分配、出售和管理安居住宅。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1.1996年底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2.2000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四)实施安居工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同房改相结合,与房改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2.坚持社会统筹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的原则;
3.坚持同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五)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1.住房制度改革进度快,力度大;
2.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3.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且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4.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六)安居住宅实行政策扶持,降低成本,控制价格,定向销售。
二、安居住宅的建设
(一)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阶段目标,制订安居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安居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投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建设和计划部门编制,报政府批准执行。
(二)各地房地产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居住宅建设,可选择一、二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安居住宅的开发建设任务,也可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三)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点要合理,规划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要推行新一代住宅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科学、美观的原则,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标准不高、质量高。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三室户和一室户型。
各地安居住宅规划设计要通过招标评议、优选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予以审定。
(四)优选施工队伍,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安居住宅综合效益。
(五)安居住宅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根据中发〔1993〕6号、鲁政发〔1993〕99号文件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将开发总量20%的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交当地政府。差价款经核算后确定,按商品房开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收取,统一用于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一)各地政府扶持解决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安居住宅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地方自筹资金;房改筹集的部分资金;国家和地方银行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个人购房预付款;引进外资;其他可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安居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安居住宅,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安居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三)经地方政府同意,安居住宅建设可减缓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属于经营性的,其建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非经营性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建立个人购买安居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应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五)政府承担的各种税费,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住宅的投资,不列入成本,计入安居住宅的总造价。
四、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户均月生活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户均月生活收入水平的住房拥挤户、不便户、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阶段目标的住房困难户。具体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各地制定。
(二)建立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审查、安居住宅的购买、分配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无就业单位的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和上报;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平衡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安居住宅的出售与管理
(一)安居住宅按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或单位出售,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教师。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安居住宅可以房改的标准价格向住房困难户出售,标准价成本价的差额由单位负担;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批,可以租住安居住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近期解困安置标准。
(二)安居住宅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贷款利息和不超过3%的管理费等。具体实施由建设主管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安居住宅,如需向外转让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补交安居住宅成本价与总造价的差价款。
(四)安居住宅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六、安居工程的组织与领导
(一)成立省安居工程工作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安居工程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安居工程起步阶段应坚持政策性、示范性原则,首先在房改力度大、步伐快的市县进行试点。申请试点的市县由省审批。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安居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方案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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