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损失和定金可以同时使用吗
赔偿损失和定金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当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赔偿损失和定金不可以同时使用。定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
二、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
赔偿损失的数额要根据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来确定。具体方式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
2.可得利益损失要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的特征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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