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制度研究也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公司设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等问题的研究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公司解散是公司注销的前提与起点,同时也是公司启动清算的源头,是公司进入清算的前置程序,没有公司解散就不可能有公司清算、公司注销之后续程序的发生。公司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解散包括依司法程序宣告公司破产,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一种重要形式。狭义的解散,排除宣告破产以外任一解散形式。衡量这两种解散事由,主要区别就在于:宣告破产解散,表明公司股东已无财产可分,即公司债资相抵已无剩余之财产。而因其他事由解散,公司除清偿外债外,尚有剩余资产可供公司股东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可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态,现分述之。
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这种性质的解散,完全是基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而作出的一种解散行为。这种解散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是公司章程规定,二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是因合并、分立而导致原公司的解散。
法定解散也称立法解散,这种性质的公司解散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因公司合并而发生的解散:以一公司为主体吸收其他公司而发生的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以设定一新公司。诸公司合并于新公司名下,则各公司均予解散。因公司分立而解散:一公司依法分立成二个或二个以上公司。被分立公司不保留,则被分立公司予以解散。如被分裂公司继续保留,则不发生公司解散。
强制性解散,是这类公司的解散是基于政府命令或者司法机关裁定而致公司被动解散,是公权力介入结果,非出自于公司股东意思自决而解散。因政府命令而致公司解散,又称行政解散。行政解散主要包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公司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情形下的解散。法院裁定解散,又称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依据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申请,并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申请公司解散之法定条件,而依法裁定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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