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自持卡人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首先,部分持卡人会故意恶意透支;
其次,有些持卡人可能会虚构事实,声称并未接收到所购买的商品;
再次,有部分持卡人会选择在账户挂失后的短暂时间内大规模地使用该卡;
最后,持卡人也可能运用信用卡透支款来非法发放高利贷。
2.源自商家经营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其一,来自不法员工的欺诈行为。在实际情况中,某些员工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甚至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客户的信用卡离开现场。这些不法员工可能会利用客户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将由此产生的非法发票自行扣留,从而给客户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其二,来自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不良商家可能会通过注册与知名商店相似的域名或发送类似邮件来诱导消费者访问其网站。由于消费者很难辨别网络商家的真实性,因此很容易在没有仔细核实的情况下提交支付信息。
此外,一些特约商店的经营者可能会自行伪造客户的购物发票,然后拿着伪造的发票向银行索要款项。
3.源自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首先,盗窃行为。此类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大量且迅速的交易方式,直至合法持卡人发现并挂失该卡,使得该卡被银行冻结为止。
其次,复制行为。在诸如宾馆、餐厅等场所,授权环节常常需要持卡人离开视线,这便为不道德的员工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利用小型读卡设备获取磁条信息。
再次,ATM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源于密码被窃取、被伪造,甚至是遭遇暴力抢劫。
最后,伪造行为。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例如盗取、在键盘输入设备中非法安装接收设备、通过计算机黑客攻击网上银行系统等手段,然后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此外,还有身份冒用以及虚假申报两种风险。前者包括盗用消费者身份以及剽窃商户身份,后者则涉及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及资信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或者谎称卡片丢失,进而实施欺诈消费或提现,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源自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当所导致的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可能存在不法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进行内部违法操作。例如,私自制作信用卡或盗窃已经制作完成的信用卡,冒充客户提取现金或进行消费;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套取大额现金;亦或是通过篡改电脑客户资料和存款余额,盗取现金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千三百六十九条信用卡的持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信用卡的发卡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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