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机构改革后取得突出成效。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有必要思考和分析此次市场监管系统战“疫”经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
一是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要与其他措施协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价格归根到底是受供给与需求调节,由市场机制调节,而查处哄抬物价行为属于行政手段。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哄抬价格行为不仅需要强化行政查处力度,也需要从供给端入手,实现查处哄抬价格行为与扩大供给协同发力。
二是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需要结合实际来认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还规定疫情期间经营者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局部爆发疫情,给予地方哄抬价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际。特别是在认定“大幅度提高价格”时,不能仅靠“上涨率”的简单做法,而要综合考虑各地经营者主观恶性、行为本身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在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间做好平衡。
三是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的法治化水平。目前,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查处哄抬物价行为虽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有些细化措施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监管执法面临一定风险。要依据《价格法》《突发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在总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监管方面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价格监管提供法制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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