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哄抬价格行为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是一类较为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又可以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捏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
消费者和经营者实施市场行为的前提是获得价格信息。但在现实市场中,消费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使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成为可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欺骗行为,即通过制造和传播欺骗性信息,推动价格非理性上涨,借此牟取不当利益。
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散布涨价信息。
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所散布的涨价信息本身是真实的,但散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问题。例如,在当前,一些企业无视公众对价格上涨的敏感性和政府管理通胀预期的要求,借助媒体提前、公开、高调宣布涨价信息。这种行为一方面,加剧了市场恐慌心理,导致了抢购风潮: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便利了企业之间的价格协调行为。因此,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散布涨价信息,也可能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二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迸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在立法上,首先要区分企业正常存储行为和囤积。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对于囤积居奇给出了三条认定标准:一是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大量购存;二是本业商人购入后不应市销售;三是虽应市销售但抬价显然超过合理利润。,在实际案件调查中,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核查企业价格调整与成本变动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或者是对比企业当期进销量与往年同期数据。
恶意囤积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囤积的主体主要是经销商,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生产商。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主要是赚取进销差价,有强烈的动机进行囤积,待价格上涨后再售出牟取高额利润。生产商存储原材料一般是为了保证生产和减少未来的价格风险。因此,囤积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销企业。但是,在监管中我们也发现,有部分生产企业大量存储原材料,不是用于生产,而是为了倒卖赚取差价。对于此种情况,也可以囤积论处。
其次,从客观行为看,表现为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实施大量囤积。在价格监管中,要积极做好日常数据收集工作,尽可能利用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对正常存储数量和周期作出认定。
再次,囤积的对象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此种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已经较为紧张,任何边际供给量的减少都有可能造成更大幅度的价格上涨,因此是价格监管的重点。
最后,认定恶意囤积有特殊的程序要求。事前告诫是对恶意囤积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经营者听从告诫,在限定时间内,按限定的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商品,则不再以恶意囤积实施处罚;如果经营者不听从告诫,不出售商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售完毕,则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加以处罚。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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