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设立的条件须满足如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条件必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项或者事实,换句话说,条件并非是真实存在的,反倒是尚未发生、不具备实态的、潜在偶然的事实;
其次,这样的条件既可能得到实现,也有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具备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质。
再者,构成条件的事实应该是由订约各方自行设定的,而非依据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产生的;
在此基础上,该事实还应是订约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晶,而非由法律硬性规定的。
也就是说,这种条件属于合同条款中的任意性条款,不宜被认定为法定条款。
此外,设定的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不能与主合同中所叙述的主要事物或需求相互冲突,以免对合同整体效力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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