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欠了20万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吗
涉案当事人若拖欠债务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法院的相关规定,该当事人将会被依法实施“限制高消费”之举措。
所谓的限制高消费,实质上乃是法院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群体所施行的惩戒性手段,旨在敦促此类人群遵从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一旦被施加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将在诸多领域受到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出行方面,无法搭乘飞机、高速铁路等交通工具;住宿方面,不得入住高级酒店;消费方面,不得购置高档奢侈品等;
其子女也将无法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法院会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以及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因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期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否则,他们的日常生活及职业生涯必将遭受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
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失信人去法院还款必须本人去吗
只需指定一位代理人便可办理。
在处理被执行款项过程中,您可以通过与法院及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直接将款项划转至债权人的账户之中。
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人民法院遵循法定的程序步骤,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权力,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且具体的执行内容,强有力地督促民事义务人履行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确保权利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得以实现。
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涵盖了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以及支付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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