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实施的种种行为,以保障自身在债权方面所应享有的权益。
这其中所包括的具体规定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自愿放弃已经存在的债权、擅自延长已有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的转让或承接等各种手段,对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
因此,若在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其在离世之后仍有此类行为发生且符合前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债权人便拥有实施撤销权的法定权利,将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免遭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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