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1)可以依法享受产假;
(2)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3)可以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
(4)可以依法享受“三期”内的其他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未向“三期”内女职工提供法律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