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二、济宁市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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