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对于电动车的规定是比较多的,在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主要规定了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管理还有法律责任几个部分。例如在东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应当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车是不得在东莞销售的;销售者禁止销售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还有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话,会对驾驶人处50元的罚款。
天津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广州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1)电动机必须具有脚踏能力;
(2)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3)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4)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6)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强制认证】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第十三条【禁止拼装、改装和加装】禁止销售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或者为下列行为提供服务:1、拼装电动自行车;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4、改变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电动机功率等技术参数;5、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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