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时间:2023-08-17 18:23:30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4、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公证时要注意管辖问题;需要提交涉外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等材料;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审查涉外继承公证;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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