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声称工程质量与合同不符,如何处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并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因此拒绝支付或者减少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质量抗辩,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基础工程的质量或者工程主体的质量不合格;如果业主提出索赔或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承包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费等实际损失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
(2)工程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绝支付或减少工程款的,可以作为抗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或赔偿修理、返工或重建费用,应通知承包人另行提起反诉或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另行提起反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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