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霸王条款”乃是某些经营者单方面设定的规避法律义务、减轻或豁免自身责任的诸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以及店内告示或者行业习惯等,这些手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广大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称为“霸王条款”的现象通常会借助于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内告示以及行业管理等多种形式展现出来,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此类条款常常试图通过减轻或豁免经营者的责任来逃避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次,这类条款经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肆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力范围;
再次,它们往往排除了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第四,这类条款中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常常过度增加消费者的责任负担;
最后,这类条款还可能利用模糊不清的条款来掌握最终的解释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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