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是因为赠与人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损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外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维护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能“任意”使用
为了维护交易的有序性,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下面为限制的情形:
(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还未赠与之前。
例如,赠与金钱,金钱已经交给了受赠与人,就不可撤销。如果赠与金钱是分期,那么已经赠与了的钱就不能拿回,但是还未赠与的部分可以撤销。
对于动产,如手机,交付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如房子,就以办理权利变更手续之前(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无论当事人以哪一种形式订立合同,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社会公益”的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事业。
(三)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
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那么就不能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撤销要通过什么程序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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