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于继续建造在建工程,也就是只能用于项目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1、从国家宏观管理上,把银行贷款分为很多用途: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专项资金贷款等等,目的是便于宏观调控,防止盲目扩建,盲目发展。
2、从银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贷款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预售吗
1、在建工程抵押不一定可以预售,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权人没有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则抵押人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此时抵押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就该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房屋进行预售。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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