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申请人应在所在地区登记并参与了社会保险体系;其次,必须符合国定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再生条件,即被认定为属于规范之内的生育过程;最后,分娩或流产地点必须是经过资格认证且符合相关标准的综合性产科或妇科医疗机构。
至于具体的申领标准,如下所述:
孕期满七个自然月后生产的,将享受三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若早产,于孕期七个自然月之内进行的,也可享有三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对于怀孕期在三个自然月至七个自然月之间流产的,享受半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而若是孕期小于三个自然月便发生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现象的,可以享受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将按照雇主单位过去一年中职工的月均工资标准计算,并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如果雇主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该部分津贴则需由雇主按照预期产假期前的劳动报酬标准负责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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