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1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1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2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3个或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处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详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有期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渝劳办发[20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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